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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林產事業協會|林產工業|木竹製品 :: 首頁 :: 協會簡介 :: 章程

章程

 

中華林產事業協會章程

88.4.16 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八條第四款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89.04.24 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六條第四款

91.12.21 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第二、三條

94.12.27 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第十五條

第一章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中華林產事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以配合國家經濟政策及當前林業經營方針,研究林產事業,發展林產相關工業,促進經濟建設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轄區。

第四條:本會得於各省(市)縣(市)設立分(支)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二章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左:

一、 調查研究有關林產科學及林產工業事項。

二、 建議及促進林產業事項。

三、 獎勵林產業學術及協助會員研究林產科學並加強其事業之聯繫事項。

四、 加強與其他有關學科及事業之聯繫與合作事項。

五、 刊行林產書報,舉辦林產學術演講,林產展覽及創設林產圖書館事項。

六、 接受公私機構委託研究及解答有關林產工業技術服務事項。

七、 舉辦與國際有關機構學術交流及觀摩考察等事項。

八、 其他有關促進林產科學及改善林產工業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類如左:

一、 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在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林產學科及相關科系畢業或從事林產有關之研究及技術工作三年以上者,由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均得為會員。會員除繳入會費新台幣200元外,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1,000元。

二、 團體會員:凡與林產工業及林產學有關之團體贊成本會宗旨申請加入本會者,經理事會之通過得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除納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外,每年應繳常年會費新台幣壹萬元。

三、 贊助會員:凡捐助本會經費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或於其他方面贊助本會事業者得由理事會聘為贊助會員。

四、 榮譽會員:凡國內外具有卓越學識與高深資望,對本會發展確有貢獻或對於林產工業有特別功績者,由理事長提名並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第七條:本會會員應享權益如左: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本會所舉辦各種活動之權益。

四、 其他應享之權益。

五、 贊助會員不享有本條一、二兩款之權益。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盡義務如左: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三、 繳納會費。

第九條: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案或損害本會名譽等情事,得由理監事會通過分別予以警告或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提請會員大會追認。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監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及任務如左:

一、 選舉理監事。

二、 通過工作計畫。

三、 通過及修改章程。

四、 通過預決算。

五、 宣讀及討論學術論文。

六、 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另置候補理事七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之。必要時得辦理通訊選舉,其辦法另訂之。

第十三條: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通過會員資格。

二、 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三、 召集會員大會。

四、 擬訂工作計畫並辦理第五條列舉各事項。

五、 籌措經費,編製預算決算。

第十四條:本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會就理事中票選之。其職權如左: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 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本會為便於會務之推廣,得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票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

第十六條: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監察本會會務之推行。

二、 稽核本會之財務。

三、 監察違紀事項。

四、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第十七條: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票選之。其職權如左:

一、 召開監事會。

二、 執行監事會決議案。

第十八條:理事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至原任任期。

第十九條:理事會為便於推展會務得設秘書長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得分組辦事,每組設組長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秉承理事長意旨處理會務,由各組組長及幹事協助之,必要時得酌用雇員。

第二十條:本會為應事實上需要,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得由理事會通過聘為本會榮譽理事顧問。

第廿一條:本會設榮譽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敦聘之。

第廿二條:本會為應事實上之需要,得由理事會決議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大會每年開會一次,但理事會認為必要,或過半數會員之請求時,得經報核由理事會召開臨時大會。

第廿四條:本會常務理事會議視實際情形召開之,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五條: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個人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二、 團體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

三、 贊助會員之捐款。

四、 有關機構或團體之補助費。

五、 基金之孳息。

六、 其他捐款及收益。

會費如附表:會費表(以新台幣計)

 

   

 

 

入 會 費

貳佰元

伍仟元

常年會費

壹仟元

壹萬元

學生會費

伍佰元

 

第廿六條:凡會員連續二年不繳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七條:本會組織解散或撤銷時所有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廿八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廿九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監事會之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修改或依有關法令處理之。

第三十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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